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切实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1.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2.公车改革后保留的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外的各类公务用车。
二、复核原则
为确保公车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此次公务用车编制复核的总体原则是:在公车改革时市车改办批复的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对全市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车辆编制调剂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总数只减不增。
1.各单位(部门)车辆编制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2.新成立或组建单位(部门),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进行核定,从其他单位收回编制中调剂解决;
3.更名或合并组建单位(部门),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进行核定,超出核定编制的统一收回调剂。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减少)车辆编制的,由现单位(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增(减)编申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全市车辆编制情况进行调剂;
4.职能调整单位(部门),根据“车随事走”原则,所涉及的车辆编制随职能调剂至新单位;
5.被撤销单位(部门),车辆编制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回后统一调剂;
6.机构改革未涉及单位车辆编制原则上不作调整;
7.有车辆编制但无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可以不保留编制;有车辆编制且有公务用车的单位(部门),待车辆处置后不再购买新车的,可以保留部分编制或不保留编制。
三、复核需报送的材料
1.各单位(部门)需提供市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文件(机构改革后下发的最新文件,涉密文件可以不报送)。若有上级文件批复的车辆编制也应同时上报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2.填写公务用车编制复核工作报表(见附件),按照“谁占有使用谁填报”的原则据实填报。涉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单位(部门),由现单位(部门)负责统一填报。对车辆使用单位和权属单位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
3.二级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调度、审核、汇总上报。
4.请各单位务必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至市政务中心A0113房间。公务用车编制复核工作报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电子版(邮箱:tzgc2018@163.com)一并上报。凡因未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而影响单位车辆编制复核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公务用车编制复核工作既是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新一轮机构改革涉及车辆划转、权属厘清、规范配备的现实需要。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指派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报送任务,确保车辆底数全面摸清、车辆台账建立完善。
(二) 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各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反映车辆配备使用情况,本着“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填报。加大信息审核力度,加强与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数据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治超编配车、超标配车、占用、借用、换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等突出问题,杜绝错报、漏报、瞒报。
(三) 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各单位(部门)应以此次编制复核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规范车辆配备、使用和处置行为,提升制度执行力、约束力。
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科。
联系人:彭庆玉 5888682 13863279726
李 振 5888002 15106320098
附件:
滕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复核工作报表(样表)
滕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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